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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朝飞:我国环境法律制度和环境保护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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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资讯网张家港市讯(中国网记者李琳)环境保护部原总工程师、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副理事长杨朝飞在全国环境记者培训班演讲中指出,上世纪80年代,国家提出环境保护是基本国策,90年代大力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进入新世纪,党和国家提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设生态文明,推动我国环境保护从认识到实践发生了重要变化。

一、我国环境立法进展 环境立法起步较早。我国早在改革开放之初,就将环境立法纳入议事议程。197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环境保护法(试行)。1982年宪法作出“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规定。有关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海洋环保等法律也于八十年代初相继问世。同国内其他部门立法相比,环境立法起步较早。

环境法律框架基本形成。截至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环境保护法律10件、资源保护法律20件。此外,刑法、侵权责任法设立专门章节,分别规定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和“环境污染责任”。国务院颁布了环保行政法规25件。地方人大和政府制定了地方性环保法规和规章700余件,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环保规章数百件,其中环境保护部的部门规章69件。

环境保护主要领域基本有法可依。在综合立法方面,制定了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在污染防治领域,制定了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等;在生态保护领域,制定了防沙治沙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水土保持法、自然保护区条例等;在核与辐射安全领域,制定了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

环境保护主要法律制度基本建立。环境法律制度按其性质,可以分为事前预防、行为管制和事后救济三大类。一是事前预防类,主要是指为避免经济发展产生环境危害而设置的制度,是预防原则在环境立法中的具体体现和适用;二是行为管制类,主要是指监督排污单位和个人环境行为的制度,其目的在于为环境监管提供可操作的执法手段和依据;三是事后救济类,主要是指对污染行为及其后果进行处理处置的制度,其目的是防止损害扩大、分清责任和迅速救济被害方。

环境保护行政许可门类较为齐全。各级环保部门实施了37项行政许可,涉及对项目建设环境管理,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监管,民用核设施、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管等的审批,以及排放污染物许可、处置危险废物资质许可及其他特殊环保业务资质许可等,覆盖了环保行政管理的主要领域。

环境法律制度与环境行政许可发挥了重要作用。 “十一五”期间环境保护部对涉及“两高一资”的822个项目环评作出不予受理、不予审批或暂缓审批等决定,涉及投资近3.2万亿元。2010年我国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率达到98%,完成有关验收项目环保投资2000多亿元。2011年全国排污收费突破200亿元,从1978年至今累计收费达2042.3亿元,为环保事业发展提供了专项资金。在实施核安全监管制度方面,对15个运行核电机组(12444兆瓦)和26个在建核电机组(29240兆瓦)进行有效、独立的监管。

二、我国环境问题及成因分析 水体污染依然严重。全国部分地表水水质污染较重,湖泊(水库)富营养化问题十分突出。2011年,在国家水系监测的469个国控断面中,劣V类水质占比达13.7%,基本丧失水体功能,50%以上的湖泊(水库)出现了富营养化。水体纳污大大超过环境承载力。2011年,我国废水中化学需氧量(COD)排放总量为2499.9万吨,仍然是影响水环境质量的重点污染物。地下水超采和污染问题凸显。近年来,全国地下水年均超采215亿立方米,超采区面积达到19万平方公里,200个开展地下水水质监测的城市中,55%的地下水监测点位水质较差甚至极差。空气污染日趋复杂。2011年,在325个地级以上城市中,空气质量超标城市比例为11%。在监测的468个市(县)中,有227个市(县)出现酸雨,占48.5%。2011年,世界卫生组织发布世界城市空气质量报告,在91个国家中我国排名倒数第15位。噪声污染成为群众的投诉热点。我国噪声污染日益突出,已成为仅次于水污染和大气污染的第三大城市公害。2011年,全国仍有22.1%和23.9%的城市区域、重点城市区域噪声超标,全国城市各类功能区声环境质量夜间达标率为66.4%。土壤污染影响深远。有关研究报告显示,全国受重金属污染耕地达3亿亩,污水灌溉污染耕地3250万亩,固体废弃物堆存和毁田200万亩,合计约占总耕地面积的1/5,由土壤污染派生的食品、蔬菜安全问题日益严重。

三、基于对环境问题成因的上述分析,特提出如下建议: 强化政府责任,健全约束和规范政府环境行为的法律制度。以修改环境保护法为契机,创建或强化一批制度与机制:科学决策类,如战略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环保规划等;实施执行类,如环保目标责任制、强制淘汰重污染企业补偿机制等;保障措施类,如环境经济政策、跨行政区的环境监督制度等;监督机制类,如人大监督政府、政协民主监督政府等;责任追究类,通过一批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实施,将政府的环境保护责任真正落到实处。

严格追究污染者的环境责任,切实解决长期困扰环境保护的违法成本低的问题。通过制定单行的环境损害赔偿法,明确环境损害责任承担主体、赔偿责任范围、责任承担方式、救济途径等基本制度。将环境和生态系统的公益损害与公民的私益损害,列入赔偿范围。强化环境执法,充分发挥司法体系的保障作用。一是及时妥善处理环境损害赔偿纠纷;二是加大对环境刑事责任的追究力度,确保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得到应有的制裁;三是通过行政诉讼等渠道,监督政府依法履责;四是建立健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五是完善环境审判体制机制,提高环境案件专业化审判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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